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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快来看看,平塘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来袭

| 招商动态 |2017-07-22

快来看看,平塘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来袭

优惠政策文件截图

5月24日,中共平塘县委、平塘县人民政府颁布了《平塘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快来看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省、州现行的招商引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平塘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所指的投资者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民事能力,在平塘县依法注册登记和依法纳税,并在县招商引资部门备案的独立法人企业、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第三条本优惠政策不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类、房地产开发类、能源开发类及国家限制类产业项目。

第二章投资服务政策

第四条加强机关工作效能、作风建设,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凡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投资者可直接向本地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时限处理并回复投诉人。

第五条投资者需安装水、电、闭路电视、通讯等费用,按行业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第六条投资者业主和员工的子女入学、参军、高考奖励等与本县户籍同等待遇。

第三章土地使用政策

第七条投资者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视土地用途不同,可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方式取得,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按最高使用年限执行。同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它经济活动。

第八条投资者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手续,在项目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审批权在本县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权属上级的,按上级规定时限办理,并作好跟踪服务,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

第九条投资者在平塘投资“种、养、加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种植规模在500亩以上,养殖大牲畜规模年存栏1000头以上,养殖家禽规模年存栏5万羽以上,需要流转土地的,县财政在前3年内每年按实际流转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资者用于发展生产。投资者需要建设办公用房、生产加工车间、生产管理设施(圈舍、原料仓库、冷冻库等)的,建设用地以挂牌方式出让,企业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县级净收益部分,县财政自项目投产运营之日起,半年内一次性全额扶持投资方用于发展生产。

第十条对落户我县的工业项目优先保证用地指标,为投资者提供“五通”(供水、排水、通电、通路、通讯)工业建设用地。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及全县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综合地价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依法确定。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县级净收益部分,县财政自企业投产经营并正常纳税之日起,在3年内逐年扶持企业用于发展生产,按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的比例予以扶持。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采取1年内分两期缴纳。

第十一条投资者采取租赁方式租用园区厂房进行加工生产的,免收前三年租赁费,第四、五年按市场价的50%收取,以后按市场价正常收取。

第十二条在平塘投资第三产业类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的,建设用地以挂牌方式出让。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县级净收益部分,县财政在该项目建成营运并正常纳税之日起,在3年内逐年扶持企业用于发展生产,按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的比例予以扶持,第六年不再扶持。

第十三条投资者在平塘投资道路、城市基础设施、学校、文化、体育等非经营性公益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按照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条件下依法优先享有周边土地的开发权。

第四章财税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凡到平塘投资工业项目的投资者,项目建成营运并正常纳税后,享受以下财政扶持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我县产业规划的工业企业,从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企业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前三年按100%、第四、五年按每年50%的比例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二)企业增值税。对符合我县产业规划的工业企业,从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企业依法申报缴纳企业增值税的县级留存部分,按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第四年40%、第五年20%的比例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发展,第六年不再扶持。

(三)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我县产业规划的工业企业,从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企业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县级留存部分,按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的比例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发展,第四年不再扶持。

第五章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对在我县投资生产型、经营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录用平塘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工人达到100人以上且用工时间一年以上,前三年按实际录用人数给予投资者500元/人/年的扶持。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发展自主品牌,企业产品经认证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的,县人民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500万元的扶持;企业产品经认证获省级名牌产品的,县人民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的扶持。

第十七条对企业技术创新人才予以奖励。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型专利,分别按5万元/件、1万元/件给予一次性奖励。发明专利应用于平塘县境内企业生产中,经审定后视其经济价值再给予5—10万元/件的奖励。

第十八条除享受贵州省人民政府《支持我省企业上市发展八条措施》外,对注册地在我县,且在国内主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同时,可免费为投资者提供办公场所(600㎡以下),对自建办公场所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单个企业最大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抢抓国家实施民贸民品优惠政策的机遇,对落户我县符合民贸民品优惠政策的企业,县相关部门积极协调申请落实。

第二十条对符合省政府脱贫攻坚基金的,县相关部门积极协助争取。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在平塘承包经营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酒店的,第1年至第3年经营期间的水、电等费用,按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的比例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发展,第四年不再扶持。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城镇规划区(含园区)内投资建设的“外观靓丽工程”用电,列入公用事业用电范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在我县投资的同一项目,既符合本政策又符合我县其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之外的其他优惠政策,参照我县各类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如国家和省、州有更优惠政策,按国家、省、州的政策执行。本政策若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相悖,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二十五条县内投资者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重大投资项目或特殊项目的投资者提出超出本政策规定的事项,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政策,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七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平塘县委平塘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意见》(平发〔2007〕1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政策由平塘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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